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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7年 環境科學概論

第 11 題

依據我國《噪音管制法》,下列何者為其噪音的定義?
  • A 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
  • B 引起生理障礙、妨害交談之聲音
  • C 音量大到足以傷害聽力之聲音
  • D 音色不美之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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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你是一位負責取締環境汙染的執法官員,當你要判定一個工廠的聲音是否屬於「噪音」並對其開罰時,你會希望法律依據是依賴「鄰居主觀的感受」,還是依賴一個「大家都能共同遵守的具體數字界限」呢?為什麼法律必須採取這樣的定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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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義與客觀標準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析法律定義與主觀感受的差別,這代表你對環境法規的邏輯有很清晰的掌握。在《噪音管制法》第二條中,明確規定「噪音」是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這個定義的核心在於「客觀性」,因為法律必須提供一個可量化的門檻(如分貝數值),才能作為執法與處罰的公證依據。

法律鑑別度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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