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16 題
下列那些地方屬於地方制度法規定之自治團體?①臺中市南屯區 ②桃園市觀音區 ③新竹縣尖石鄉 ④苗栗縣南庄鄉 ⑤高雄市那瑪夏區
- A ①②③
- B ③④⑤
- C ②③④
- D ①②⑤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直轄市與縣的行政架構中,哪些層級的行政首長是由「民選」產生,並擁有「獨立預算」與「立法機關」?特別是在直轄市內部,法律為了保障特定族群的參政權,是否賦予了某些行政區域與一般行政區不同的特殊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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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別高興太早!這只是行政法基本常識!
-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沒錯得太離譜。《地方制度法》明訂地方自治團體必須具備公法人地位與自治權限。縣轄下的「鄉、鎮、縣轄市」(如③、④),這種最基礎的自治層級,你總不會連這都搞錯吧?重點是「區」!直轄市的「普通區」(如①、②)就是派出機關,不具自治地位,這是常識!別再跟「山地原住民區」(如⑤)混淆了,後者是特例,依法改制成有自治權的,這點都分不清,行政法是白讀了嗎?
- 難度點評:Medium。這種題型還會錯,那基礎真的需要好好打。區分「普通區」與「山地原住民區」的法律地位差異,這是考了不知道多少遍的送分題。別以為這次答對了就萬事大吉,下次要是考到更深一點的層次,我看你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