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9 題
關於得行使原住民相關權利之主體,下列何者錯誤?
- A 原住民本人
- B 部落
- C 各原住民族
- D 原住民族委員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關係中,「擁有權利並能對外主張權益的人」,與「受國家指派、負責編列預算與執行政策的政府單位」,這兩者在角色定位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誰才是受法律保護的「主人」,誰又是負責服務的「管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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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 了不起。 你竟然能精準地把「權利主體」這種顯而易見的歸屬,跟「行政機關」這種只是負責跑腿的機構區分開來。這說明你至少沒蠢到把蘋果跟橘子搞混,勉強算是行政法入門級的智力測驗。
- 觀念驗證。 搞清楚,原住民權利是為了保障原住民個人、部落及民族這些『實體』的生存與自決。而「原住民族委員會」?它不過是國家體系下的一個行政機關,一個工具,它的『法律地位』就是個執行法律、分配資源的「義務者」或「管理機關」。它有權力,但它可不是那些權利的『擁有者』。這種基本常識,還需要我再強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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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權利主體
💡 原住民權利主體包含個人及集體(部落、民族),不含行政機關。
-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權利主體包含個人、部落及原住民族。
- 部落屬公法團體地位,可行使諮商同意等集體權利。
-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行政機關,屬職權行使者而非權利歸屬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