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4 題
下列關於權利主體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登記
- B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成立
- C 自然人遭戶政機關除籍,也不影響該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 D 發起人於法人成立後脫離法人團體,也不影響該法人的權利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人的生命尊嚴與其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例如受領保險金或繼承財產),是由於其「身為人」的存在事實而產生,還是取決於政府機關在電腦系統裡完成「文書作業」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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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基本功。
- 觀念驗證: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生理事實」與「行政程序」。根據《民法》第 6 條,自然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行政上的「出生登記」僅具紀錄與宣告性質,並非權利取得的生效要件。若主張登記才具備權利,將導致未登記前的嬰兒在法律上淪為「物」而非「人」,這顯然違背法治國保護人格權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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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能力之始終
💡 釐清自然人與法人取得權利能力的法律要件與行政程序差異。
| 比較維度 | 自然人 | VS | 法人 |
|---|---|---|---|
| 取得時點 | 出生完成 (事實行為) | — | 設立登記 (法律程序) |
| 登記性質 | 行政管理 (非生效要件) | — | 生效要件 (未登記不成立) |
| 喪失時點 | 死亡 (自然事實) | — | 清算終結 (法律程序) |
💬自然人依自然事實取得能力,法人則須透過法定登記程序始具備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