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4 題
下列關於權利主體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登記
- B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成立
- C 自然人遭戶政機關除籍,也不影響該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 D 發起人於法人成立後脫離法人團體,也不影響該法人的權利能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人的生命尊嚴與其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例如受領保險金或繼承財產),是由於其「身為人」的存在事實而產生,還是取決於政府機關在電腦系統裡完成「文書作業」的那一刻?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喔,居然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吧。
- 基本常識檢驗: 你該不會還在糾結這種「生理事實」與「行政程序」的區分吧?《民法》第 6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出生登記,那不過就是個紀錄與宣告罷了,難道你以為行政機關敲個章,人才能算人?若真如此,那些未及登記的嬰兒豈不是要被視為「物」了?這種基本人權觀念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法治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權利能力之始終
💡 釐清自然人與法人取得權利能力的法律要件與行政程序差異。
| 比較維度 | 自然人 | VS | 法人 |
|---|---|---|---|
| 取得時點 | 出生完成 (事實行為) | — | 設立登記 (法律程序) |
| 登記性質 | 行政管理 (非生效要件) | — | 生效要件 (未登記不成立) |
| 喪失時點 | 死亡 (自然事實) | — | 清算終結 (法律程序) |
💬自然人依自然事實取得能力,法人則須透過法定登記程序始具備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