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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4 題

下列關於權利主體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登記
  • B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登記成立
  • C 自然人遭戶政機關除籍,也不影響該自然人的權利能力
  • D 發起人於法人成立後脫離法人團體,也不影響該法人的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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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個人的生命尊嚴與其應享有的基本權利(例如受領保險金或繼承財產),是由於其「身為人」的存在事實而產生,還是取決於政府機關在電腦系統裡完成「文書作業」的那一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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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居然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吧。

  1. 基本常識檢驗: 你該不會還在糾結這種「生理事實」「行政程序」的區分吧?《民法》第 6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出生登記,那不過就是個紀錄與宣告罷了,難道你以為行政機關敲個章,人才能算人?若真如此,那些未及登記的嬰兒豈不是要被視為「物」了?這種基本人權觀念都搞不清楚,還談什麼法治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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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能力之始終
💡 釐清自然人與法人取得權利能力的法律要件與行政程序差異。
比較維度 自然人 VS 法人
取得時點 出生完成 (事實行為) 設立登記 (法律程序)
登記性質 行政管理 (非生效要件) 生效要件 (未登記不成立)
喪失時點 死亡 (自然事實) 清算終結 (法律程序)
💬自然人依自然事實取得能力,法人則須透過法定登記程序始具備人格。
🧠 記憶技巧:人「生」而有權,登記事後填;法人要登記,名分才確立。
⚠️ 常見陷阱:最常考自然人的出生登記。記住:登記只是行政管理,不是權利能力的構成要件。
胎兒的權利能力 死亡宣告與權利能力 法人的種類與成立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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