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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35 題

下列關於民法上權利作用方式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民法上的「支配權」,指的是作為主體的當事人對特定客體享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限
  • B 民法上的「請求權」,指的是權利人向相對人要求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 C 民法上的「抗辯權」,指的是債務人用以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 D 民法上的「終止權」,指的是令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溯及其成立時消滅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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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長期租屋合約進行到一半,雙方決定不再繼續,是該讓租房子的事實從第一天起「完全消失」(歸零),還是讓它從「今天起往後失效」比較符合常理?這兩種不同的「時間效果」,在法律術語中會如何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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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1.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考驗對民法權利作用的細微辨析,你能準確指出選項 (D) 的法律效果錯誤,顯見你對法學緒論的基礎打得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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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權利作用分類
💡 掌握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及形成權(解除/終止)之區別。
比較維度 解除權 VS 終止權
效力時點 溯及既往消滅 向將來發生效力
適用對象 一般一時性契約 繼續性契約(如租賃)
回復原狀 有(民法259條) 無(僅結算債務)
💬解除權旨在使契約歸於無效;終止權旨在結束持續的法律關係。
🧠 記憶技巧:解除溯及、終止向後;支配直接、形成單方、抗辯防守。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解除權」與「終止權」。解除權是讓契約從頭不存在(溯及),終止權是讓契約從現在起停掉(向後)。
形成權之行使 繼續性債之關係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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