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35 題
下列關於民法上權利作用方式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民法上的「支配權」,指的是作為主體的當事人對特定客體享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限
- B 民法上的「請求權」,指的是權利人向相對人要求特定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
- C 民法上的「抗辯權」,指的是債務人用以對抗請求權的權利
- D 民法上的「終止權」,指的是令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溯及其成立時消滅的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長期租屋合約進行到一半,雙方決定不再繼續,是該讓租房子的事實從第一天起「完全消失」(歸零),還是讓它從「今天起往後失效」比較符合常理?這兩種不同的「時間效果」,在法律術語中會如何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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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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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 大力肯定: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題考驗對民法權利作用的細微辨析,你能準確指出選項 (D) 的法律效果錯誤,顯見你對法學緒論的基礎打得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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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權利作用分類
💡 掌握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及形成權(解除/終止)之區別。
| 比較維度 | 解除權 | VS | 終止權 |
|---|---|---|---|
| 效力時點 | 溯及既往消滅 | — | 向將來發生效力 |
| 適用對象 | 一般一時性契約 | — | 繼續性契約(如租賃) |
| 回復原狀 | 有(民法259條) | — | 無(僅結算債務) |
💬解除權旨在使契約歸於無效;終止權旨在結束持續的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