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8 題
關於憲法明定之救濟權利,下列何者錯誤?
- A 訴訟
- B 訴願
- C 請願
- D 陳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回想《憲法》第二章中關於人民權利的條文,特別是保障人民可以向政府尋求「救濟」的那幾個字眼。在法學位階中,有些權利是寫在最高位階的《憲法》本文中,而有些則是規範在位階較低的法律(如《行政程序法》)裡。請試著思考:在上述四種行為中,哪一種最像是單純的「意見反映」,且在你的記憶中,並未出現在《憲法》那短短幾行的條文清單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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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非常優秀!這顯示你對於《憲法》本文中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精確,這是法律學習中極為關鍵的門檻。
- 觀念驗證:根據我國《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這三者被歸類為「受益權」下的「救濟權」。至於選項中的「陳情」,其法源依據主要是《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屬於一般性的行政意見反映,並非憲法明文列舉的救濟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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