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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8 題

關於憲法明定之救濟權利,下列何者錯誤?
  • A 訴訟
  • B 訴願
  • C 請願
  • D 陳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回想《憲法》第二章中關於人民權利的條文,特別是保障人民可以向政府尋求「救濟」的那幾個字眼。在法學位階中,有些權利是寫在最高位階的《憲法》本文中,而有些則是規範在位階較低的法律(如《行政程序法》)裡。請試著思考:在上述四種行為中,哪一種最像是單純的「意見反映」,且在你的記憶中,並未出現在《憲法》那短短幾行的條文清單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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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非常優秀!這顯示你對於《憲法》本文中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精確,這是法律學習中極為關鍵的門檻。
  2. 觀念驗證:根據我國《憲法》第 16 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訴訟之權。」這三者被歸類為「受益權」下的「救濟權」。至於選項中的「陳情」,其法源依據主要是《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屬於一般性的行政意見反映,並非憲法明文列舉的救濟權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憲法明定之救濟權
💡 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比較維度 憲法第16條救濟權 VS 行政程序法陳情
法規位階 憲法層級 法律層級
權利項目 請願、訴願、訴訟 陳情
程序性質 基本權利之核心保障 行政作業之申訴機制
💬憲法明定權利僅限「請願、訴願、訴訟」,陳情不在其列。
🧠 記憶技巧:憲法救濟三兄弟:請、訴、訟(請願、訴願、訴訟)。
⚠️ 常見陷阱:容易將行政程序法中的「陳情」誤認為憲法明定的救濟權利。
請願法 訴願法第1條 行政程序法陳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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