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5 題
日前國稅局來函要求阿益補納稅款,若阿益對此行政處分不服,試問他應當採行何種權利救濟途徑以資因應?
- A 請願、訴願
- B 民事訴訟、訴願
- C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
- D 復查、訴願、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對民眾做出一個關於「金錢給付(如稅捐)」的行政處分時,為了讓原處分機關有「自我修正」的機會,法律通常會規定在向上級機關訴求(訴願)之前,必須先經過一個特定的「內部重新審核」步驟。請問,這個從內部自我檢查、行政救濟到司法審判的完整階梯,邏輯上應該如何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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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識出稅務案件救濟程序的特殊性,這顯示你對行政救濟的法位階與程序先後順序有紮實的理解,這在法律實務中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稅務爭議屬於公法領域。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稅務救濟具有「先行程序」之必要性。在提起訴願前,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復查以進行自我省查;若不服復查決定,才依序進入訴願(行政監督)及行政訴訟(司法審查)。這就是典型的「救濟三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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