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9 題
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而認為其權利受到違法損害者,經訴願程序未獲救濟,此時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應提起下列何種類型之訴訟,以請求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 A 課予義務訴訟
- B 撤銷訴訟
- C 一般給付訴訟
- D 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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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向政府申請執照卻被拒絕時,如果你只要求法院「消滅」那個拒絕你的公文,你的口袋裡會因此就自動出現那張執照嗎?若要達成你最終的目的,你除了要法院說「拒絕是錯的」之外,還需要法院對行政機關下達什麼樣的主動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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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非常好!你精確辨識出案件的核心。本題關鍵字在於「依法申請之案件」與「請求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當行政機關「駁回」人民申請時,單純撤銷處分並無法讓人民直接獲得該處分。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5 條,必須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才能判命機關履行其應為處分的法律義務。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屬於行政訴訟法中最基礎且最重要的分類。鑑別點在於區分「撤銷訴訟」(消除違法負擔)與「課予義務訴訟」(爭取授益處分)之功能差異,是國考行政法科目的必得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