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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29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人民針對下列何種行政處分表示不服時,得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逕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A 行政機關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
  • B 行政機關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行政處分
  • C 附有負擔但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授益行政處分
  • D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委託範圍內所作成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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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訴願』制度的本意是讓行政機關有自我省察、釐清事實的機會。如果某個行政行為在作成前,已經經過了極為嚴謹、類似法院審理般的『公開辯論與證言詰問』程序,那麼再要求當事人走一次內部的訴願審查,是否還具備實質意義?還是反而變成程序上的浪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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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行政救濟程序中免除訴願的適用情形。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該規定所指之情形,即為行政機關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由於該類行政處分在作成前已踐行嚴謹的聽證程序,故當人民對此類行政處分表示不服時,得依法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逕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提升行政救濟之效率。因此,選項 A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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