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9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人民針對下列何種行政處分表示不服時,得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逕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A 行政機關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
- B 行政機關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行政處分
- C 附有負擔但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授益行政處分
- D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委託範圍內所作成之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在做成之前,已經在法律的強制要求下,經歷過一個具備「公開對質」、「交互詰問」且「高度嚴謹」的程序,這時再要求當事人回到行政體系內部進行「訴願(自我審查)」,在行政效率與程序正義的權衡下,是否會顯得過於冗贅?哪一種法定程序最能取代訴願的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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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精確且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09 條規定,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這是因為聽證程序已經包含了高度的當事人參與、辯論與證據調查,性質上已具備類似訴願的功能,為了提升行政效率並避免程序重複,才准許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 難度。考生必須區分「一般陳述意見」與「正式聽證」在法律效力上的不同。這類題目常見於公職考試,是用來鑑別學生是否真正理解「正當法律程序」與「行政救濟簡併」核心觀念的重要考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