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9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人民針對下列何種行政處分表示不服時,得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逕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A 行政機關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
- B 行政機關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行政處分
- C 附有負擔但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之授益行政處分
- D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委託範圍內所作成之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處分在做成之前,已經在法律的強制要求下,經歷過一個具備「公開對質」、「交互詰問」且「高度嚴謹」的程序,這時再要求當事人回到行政體系內部進行「訴願(自我審查)」,在行政效率與程序正義的權衡下,是否會顯得過於冗贅?哪一種法定程序最能取代訴願的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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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行政救濟程序中免除訴願的適用情形。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9條規定:「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該規定所指之情形,即為行政機關經聽證程序而作成之行政處分。由於該類行政處分在作成前已踐行嚴謹的聽證程序,故當人民對此類行政處分表示不服時,得依法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逕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提升行政救濟之效率。因此,選項 A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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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的行政處分都需要先訴願,之後才能提起行政訴訟嗎?
經聽證處分之救濟
💡 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救濟時免經訴願程序。
| 比較維度 | 一般行政處分 | VS |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
|---|---|---|---|
| 救濟首步 | 提起訴願或先行程序 | — |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 法律依據 | 訴願法第1條本文 | — | 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
| 程序功能 | 行政自我省查 | — | 聽證已具備準司法功能 |
💬聽證程序因具備嚴謹保障,故法律賦予救濟路徑簡化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