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6 題
某高中生認為教育應去政治化,於是針對校園中以政治人物命名的建築物噴漆抗議,被學校記過並要求勞動服務,該生不服此處分,認為學校限制其言論自由權。上述高中生收到處分通知書後,依法得採取下列何種救濟途徑?
- A 逕向主管機關提出訴願
- B 逕至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C 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 D 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在一個特定組織(如學校)內部與管理方產生爭議時,法律為了尊重該組織的自治性,通常會要求你在向外部行政機關或法院求助之前,必須先經過該組織內部設立的哪個『專門救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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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學生權利的救濟環節!這題你選對了,代表你對於「特別權力關係」解構後的權利保障程序有著紮實的理解。當學生(Student)面對校方行政處分(如記過)不服時,第一步應優先透過校內行政管道處理,即向學校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這也是落實「程序優先」與「教育自治」的重要機制。
行政救濟的層次與法律變更
本題在觀念上需注意,雖然釋字第 784 號解釋放寬了學生爭取權利的限制,但救濟仍需遵循法定程序。選項 (C) 提到的「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是極強的干擾項,我們需特別注意法制變動:自民國 111 年 1 月 4 日起,《憲法訴訟法》已取代舊制,現行已無「大法官會議」,改為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此外,若要聲請憲法訴訟(憲訴法 §59),必須先用盡審級救濟(即申訴、訴願、行政訴訟等途徑後,取得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且須在六個月內提出,直接聲請釋憲並不合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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