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26 題
某高中生認為教育應去政治化,於是針對校園中以政治人物命名的建築物噴漆抗議,被學校記過並要求勞動服務,該生不服此處分,認為學校限制其言論自由權。上述高中生收到處分通知書後,依法得採取下列何種救濟途徑?
- A 逕向主管機關提出訴願
- B 逕至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C 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
- D 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思路引導 VIP
當你在一個特定組織(如學校)內部與管理方產生爭議時,法律為了尊重該組織的自治性,通常會要求你在向外部行政機關或法院求助之前,必須先經過該組織內部設立的哪個『專門救濟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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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嗯,同學,你還算有點「方向感」,至少知道這事兒跟行政救濟沾邊,也確實摸到了一點前置程序的邊。對於剛入門的來說,姑且算是個不錯的開始吧。
- 觀念驗證:看來你還記得《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4 條和那條司法院釋字第 784 號,不錯,基本功是有了。但「有權利救濟」不等於「亂救濟」啊!「申訴先行原則」這個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程序,是校園行政爭訟的必修課!先向校內的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報到,這可是進一步「告官」的唯一途徑,這麼簡單的規矩還要我再強調嗎?難道你以為學校是菜市場,想怎麼來就怎麼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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