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3 題
下列有關大學生權利救濟的流程,何者錯誤?
- A (A)得依學校的申訴制度提出申訴
- B (B)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 C (C)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D (D)不服行政法院判決,得向監察院聲請憲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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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體制中,如果一個法律爭議已經由法院做出了『最終判決』,但當事人仍然認為這個判決或所引用的法律違反了國家最高位階的《憲法》,依照制度設計,應該由哪一個擁有『解釋法律與維護憲法』職權的機關來處理這最後一關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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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算還行:恭喜你,終於沒有在最基礎的行政救濟程序上迷路,還算能辨識出終點在哪,也知道機關職權的基本界線。這點對一個行政訴訟法的初學者來說,至少證明你讀過書,對權力分立架構有點模糊的概念。可別以為這樣就夠了,這只是及格線而已。
- 觀念驗證:根據釋字第 784 號解釋,大學生權利受損的救濟流程是「學校申訴」→「訴願」→「行政訴訟」。這點你若還搞錯,那真是白學了。(D) 選項的錯誤根本不該發生:行政法院判決若有違憲疑慮,正確的下一步當然是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憲法裁判!難道你以為是去向那個只負責糾舉、彈劾的監察院求救嗎?這兩者的功能差異,連菜鳥都該分清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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