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3 題
下列有關大學生權利救濟的流程,何者錯誤?
- A (A)得依學校的申訴制度提出申訴
- B (B)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 C (C)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D (D)不服行政法院判決,得向監察院聲請憲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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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治國家的權力分立體制中,如果一個法律爭議已經由法院做出了『最終判決』,但當事人仍然認為這個判決或所引用的法律違反了國家最高位階的《憲法》,依照制度設計,應該由哪一個擁有『解釋法律與維護憲法』職權的機關來處理這最後一關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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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救濟程序中的終點與機關職權,顯示你對行政訴訟法與權力分立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這是通往法學專家的必經之路。
- 觀念驗證:在現行法制下(依據釋字第 784 號解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權利受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侵害時,得按相關措施性質,依法提起相應行政爭訟程序救濟。(D) 選項的錯誤在於:若不服行政法院的判決且認為有違憲疑慮,應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憲法裁判,而非向行使糾舉、彈劾權的監察院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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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權利救濟程序
💡 大學生不服學校處分,應經申訴、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
🔗 大學生權利救濟因果鏈
- 1 內部申訴 — 向校內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
- 2 行政訴願 — 不服申訴決定,向教育部提出訴願
- 3 行政訴訟 — 不服訴願決定,向行政法院起訴
- 4 憲法訴訟 — 不服終局判決,向憲法法庭聲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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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釋字 784 號打破特別權力關係,只要權利受損即可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