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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16 題

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指出,大學生只要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無論是否為退學或類似的處分,依法都可向法院尋求救濟,有別於過去釋字第 382 號解釋中認為須受退學或類似之處分才得提起訴訟之見解。依釋字第 684 號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尊重大學自治,司法無介入之權限
  • B 現行特別權力關係下對國家尚無訴訟權
  • C 訴訟權不得因具有學生身分而產生不合理限制
  • D 法院得以就教師及學校的專業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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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如果一個人的憲法權利受到國家機關(包含公立大學)的侵害,但法律卻因為他的「身分」(如學生、公務員)而禁止他向法院求助,這是否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當身分與基本權利保障發生衝突時,哪一個層次應該優先被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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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釋字第 684 號是台灣人權保障的重要里程碑。它修正了過去釋字第 382 號的侷限,強調訴訟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只要大學生的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如言論自由)受到侵害,不論處分輕重,皆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這體現了「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法治國原則。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理解「特別權力關係」在台灣法律史上的演進。從早期限制救濟,到現今全面保障,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權利保障範圍的擴張有很清晰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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