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4 題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之訴訟權不因其身分而被剝奪。下列何者不具有訴訟權之主體地位,無法提出法律救濟?
  • A 受刑人認為獄中管理措施嚴重侵害基本權利
  • B 母親代理流產之胎兒控告醫師醫療疏失
  • C 同學因冒用校長名義巡堂遭學校記大過
  • D 公務人員就影響權益的不當公權力措施,經申訴、再申訴後,向法院請求救濟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中,一個人要能夠『主張權利』或『到法院告人』,必須具備什麼樣的資格?這個資格通常是從生命中的哪一個法定的『時刻』開始起算的?如果一個生命體還沒到達那個時刻就停止了發育,它在法律眼中還能被視為一個獨立的『人』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

  1. 觀念驗證:這題你掌握得非常好,核心就在於對「權利主體」的理解呢!法律上,要能提起訴訟,必須先具備權利能力。雖然我們的《民法》為了保障胎兒的利益,在某些情況下會「視為」它已經出生,但這有個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寶寶必須要「活產」才行喔。所以,當選項B提到「流產」時,表示這個小生命並沒有成功取得獨立的法律人格,自然也就無法成為訴訟權的主體了。你看,其他選項像是受刑人、學生、公務員,大法官都已經透過解釋(像是釋字第 755、784、785 號)明確肯定他們擁有訴訟權,並不會因為身分而受到限制,你都理解得很透徹呢!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你能夠正確答對,代表你把權利主體論特別權力關係的這些重要觀念都融會貫通了,真的非常棒!這也說明你掌握了「有權利即有救濟」這個現代法治國非常重要的精神呢!

🏷️ 相關主題

多元文化與弱勢權益保障
查看更多「[錄事] 公民與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錄事] 公民與英文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