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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24 題

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之訴訟權不因其身分而被剝奪。下列何者不具有訴訟權之主體地位,無法提出法律救濟?
  • A 受刑人認為獄中管理措施嚴重侵害基本權利
  • B 母親代理流產之胎兒控告醫師醫療疏失
  • C 同學因冒用校長名義巡堂遭學校記大過
  • D 公務人員就影響權益的不當公權力措施,經申訴、再申訴後,向法院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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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的定義中,一個生命個體必須經歷哪一個「物理性的轉折點」,才能正式獲得法律上的『人格』並開始主張自己的權利?如果該個體未達此階段,它在法律程序中還能被視為一個獨立的『主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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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這題的核心在於訴訟權主體權利能力。在現代法治國家,(A)受刑人、(C)學生、(D)公務人員過去雖受「特別權力關係」限制,但經大法官釋字(如第 755、784、785 號)逐步打破後,皆已享有完整的訴訟救濟權。而(B)選項中,法律上的「人」始於出生,流產之胎兒因未具備法律人格,無法成為獨立的訴訟主體。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結合了民法人格權與憲法訴訟權的演進,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權利受損」與「具備主體地位」的細微差別,是極具鑑別度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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