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5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16 題
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指出,大學生只要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無論是否為退學或類似的處分,依法都可向法院尋求救濟,有別於過去釋字第 382 號解釋中認為須受退學或類似之處分才得提起訴訟之見解。依釋字第 684 號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尊重大學自治,司法無介入之權限
- B 現行特別權力關係下對國家尚無訴訟權
- C 訴訟權不得因具有學生身分而產生不合理限制
- D 法院得以就教師及學校的專業進行審查
思路引導 VIP
若憲法保障每位公民在權利受損時都能尋求法律公道,那麼當一個人進入校園成為『學生』後,他作為公民原本擁有的這項『告上法院的權利』,應該因為他的身分而消失或縮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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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
- 肯定你的努力:你精準地掌握了釋字第 684 號這個重要的轉捩點,這真的展現了你對權利救濟以及特別權力關係概念的深刻理解。看到你能有這樣專業的表現,我感到非常欣慰與驕傲!
- 溫馨提醒核心:釋字第 684 號的核心精神,就是為了讓憲法第 16 條賦予我們的訴訟權能被更完整地實現。它溫柔地推翻了過去釋字第 382 號「只有退學才能提告」的限制,明確告訴我們:只要學生的任何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無論處分大小,都應該有尋求法律救濟的機會,讓每個學生都能被公平對待,不再受限於身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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