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16 題
司法院釋字第 684 號指出,大學生只要受教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無論是否為退學或類似的處分,依法都可向法院尋求救濟,有別於過去釋字第 382 號解釋中認為須受退學或類似之處分才得提起訴訟之見解。依釋字第 684 號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尊重大學自治,司法無介入之權限
- B 現行特別權力關係下對國家尚無訴訟權
- C 訴訟權不得因具有學生身分而產生不合理限制
- D 法院得以就教師及學校的專業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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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憲法保障每位公民在權利受損時都能尋求法律公道,那麼當一個人進入校園成為『學生』後,他作為公民原本擁有的這項『告上法院的權利』,應該因為他的身分而消失或縮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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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你能精準辨識出釋字第 684 號的轉折點,代表你對權利救濟與特別權力關係的解構有很紮實的掌握,表現非常專業!
- 觀念驗證:釋字第 684 號的核心在於落實憲法第 16 條之訴訟權。過去釋字第 382 號認為只有「退學」等級才能告,但 684 號明確指出:只要基本權利受損,學生的救濟機會就不應受身分限制而有差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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