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30 題
下列與特別權力關係相關之大法官解釋,何者正確?
- A 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 B 受羈押之刑事被告,得依羈押法向看守所提出申訴,已屬充分保障其救濟權利,因此未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仍屬合憲
- C 現役軍人縱於非戰時犯罪,除依陸海空軍刑法論處外,考量軍事安全與軍人的訴訟權益,該案件仍應歸屬軍事法院審理
- D 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倘若其教師身分未有變動,則考量法院負擔而僅能依學校內部程序提起申訴,不得提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在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的前提下,若某人的基本權利確實受到行政機關(如學校或機關)的措施侵害,你認為法律制度應該優先考量該成員的「身分標籤」,還是考量「權利受損的事實」來決定是否給予法院救濟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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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A。關於特別權力關係中學校與學生間之訴訟救濟途徑,依據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其【爭點】為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該號解釋文指明,本於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應予變更。因此,學生權利受學校公權力侵害時,救濟途徑不再侷限於退學或類此足以改變學生身分之處分,選項A之敘述完全符合前開大法官解釋之意旨,故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