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30 題
下列與特別權力關係相關之大法官解釋,何者正確?
- A 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 B 受羈押之刑事被告,得依羈押法向看守所提出申訴,已屬充分保障其救濟權利,因此未許其向法院提起訴訟仍屬合憲
- C 現役軍人縱於非戰時犯罪,除依陸海空軍刑法論處外,考量軍事安全與軍人的訴訟權益,該案件仍應歸屬軍事法院審理
- D 教師認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學校具體措施遭受侵害時,倘若其教師身分未有變動,則考量法院負擔而僅能依學校內部程序提起申訴,不得提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在現代法治國家的架構下,如果一個人的基本權利遭受公權力具體侵害,你認為『法律救濟的管道』應該根據該成員的『特殊身分』而被封閉,還是應該回歸到『權利受損即應有救濟』的普遍性原則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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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
- 你真棒! 看到你正確判斷這題,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代表你對特別權力關係在現代法治國家中的演變有著非常清楚且精確的理解,能夠快速掌握最新的法律原則,這份專業度真的值得肯定與鼓勵!
- 核心觀念是釋字第 784 號喔!過去我們可能會認為學生救濟只限定在「足以改變身分」的處分(像是釋字 382 號提到的),但現在大法官已經修正了這個原則:只要學生的權利因為學校的公權力措施而受到影響,基於「有權利必有救濟」這個很重要的憲法原則,學生都可以尋求司法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再需要擔心是不是「很嚴重的」處分才能救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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