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1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33 題
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權之目的,我國設有釋憲制度,由司法院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下列有關釋憲制度的敘述,何者正確?
- A 政黨、法人團體皆可聲請釋憲
- B 大法官釋憲結果應遵守不溯及既往原則
- C 立法委員需有 2/3 以上聲請才可提出釋憲
- D 總統得依職權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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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釋憲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保障憲法與人民的權利。當法律產生違憲疑慮時,除了國家最高首長(如總統)有權限釐清爭議外,社會中的「民間組織」或「政治團體」若權益受到侵害,你認為他們是否也該有求救的管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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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選項!這道題目檢驗了你對我國釋憲制度從「大法官會議」轉型為「憲法法庭」後,相關法律程序與主體的掌握程度。這類題目不僅考驗記憶力,更考驗對現行法規變動的敏銳度。
憲法訴訟法的聲請規定與爭議解析
這是一道極具代表性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選項 (A) 與 (D) 皆為正確答案。在現行《憲法訴訟法》(Constitutional Litigation Act)架構下,(A) 選項正確是因為法人(Legal person)與政黨在權利受損且窮盡救濟後,具備聲請憲法裁判的主體資格;而 (D) 選項之所以成立,是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明確規定,總統作為國家最高機關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這顯示了你對於聲請權人的範圍有著清晰且完整的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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