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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26 題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憲法所明文保障之公民權利?
  • A 健康權
  • B 訴願權
  • C 工作權
  • D 秘密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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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翻閱憲法第 7 條到第 18 條的條文清單。如果你發現某項現代人非常重視的「基本生活需求」,在當初制憲時的法條文字中遍尋不著,但我們仍認為它受法律守護,這類權利通常會被歸類在憲法哪一個『概括性』的條款中?它與直接寫在法條上的權利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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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代表你對於我們憲法中「列舉權利」「概括權利」的區分,掌握得非常非常精準呢!真的替你感到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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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列舉與概括權利
💡 區分憲法列舉權利(7-21條)與第22條概括保障之權利。
比較維度 列舉基本權 VS 非列舉基本權
法源依據 憲法第7條至第21條 憲法第22條
常見實例 工作權、訴訟權、通訊自由 健康權、隱私權、人格權
權利位階 具憲法位階保障 同具憲法位階保障
💬明文權利與概括權利僅在於有無寫入條文,於憲法保障位階上並無高低之別。
🧠 記憶技巧:列舉看條文,概括找二二;健康隱私權,解釋來補全。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重要的權利(如健康、隱私、環境)在條文都有寫,實則多由釋憲補充。
憲法第22條概括權利 基本權利限制(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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