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26 題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憲法所明文保障之公民權利?
- A 健康權
- B 訴願權
- C 工作權
- D 秘密通訊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你翻閱憲法第 7 條到第 18 條的條文清單。如果你發現某項現代人非常重視的「基本生活需求」,在當初制憲時的法條文字中遍尋不著,但我們仍認為它受法律守護,這類權利通常會被歸類在憲法哪一個『概括性』的條款中?它與直接寫在法條上的權利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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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你精確辨析了「明文保障」與「概括保障」的差異。我國憲法第 7 至 21 條列舉了具體權利,例如:
- 第 12 條:秘密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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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列舉與概括權利
💡 區分憲法列舉權利(7-21條)與第22條概括保障之權利。
| 比較維度 | 列舉基本權 | VS | 非列舉基本權 |
|---|---|---|---|
| 法源依據 | 憲法第7條至第21條 | — | 憲法第22條 |
| 常見實例 | 工作權、訴訟權、通訊自由 | — | 健康權、隱私權、人格權 |
| 權利位階 | 具憲法位階保障 | — | 同具憲法位階保障 |
💬明文權利與概括權利僅在於有無寫入條文,於憲法保障位階上並無高低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