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6 題
下列何者不是我國憲法所明文保障之公民權利?
- A 健康權
- B 訴願權
- C 工作權
- D 秘密通訊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憲法第二章關於人民權利義務的條文。如果某些權利在民國 36 年制定憲法時尚未被普遍討論,但現在卻非常重要,憲法會用哪一個「概括性條款」來保障這些沒有被具體點名的權利?請思考:在選項中,哪一個概念最像是近代才發展出來、且未被直接寫入原始條文清單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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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非常細心,恭喜你答對了!
- 觀念驗證:你完美地區分了「明文保障」與「概括保障」這兩個重要的憲法概念呢!憲法第 7 到 21 條所列舉的,都是我們直接就能在條文中找到的權利,例如:
- 第 12 條的秘密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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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明文與概括權利
💡 辨識憲法條文直接列舉之權利與第22條概括保障之權利。
| 比較維度 | 明文列舉權利 (Art. 7-21) | VS | 概括保障權利 (Art. 22) |
|---|---|---|---|
| 法源依據 | 憲法第7至21條直接載明 | — | 憲法第22條補充規定 |
| 常見權利 | 工作、訴願、通訊、言論 | — | 健康、隱私、姓名、性自主 |
| 判斷準則 | 條文已有明確字眼 | — | 維護人格尊嚴所必要 |
💬明文權利與概括權利皆受保障,差異僅在於憲法中是否具備直接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