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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錄事] 公民與英文

第 28 題

憲法第二章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家要限制人民的自由權利,必須以緊急命令的方式來發布
  • B 國家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可以法律合理限制人民部分的自由
  • C 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只限於本國人,外籍勞工無法獲得保障
  • D 憲法未列舉的權利,不在政府保障範圍,人民無法要求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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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社會中每個人的自由都完全不受控,進而影響到他人的生存安全時,你認為國家應該透過什麼樣的「正式機制」來建立規範,才能在『保護大眾』與『尊重個人』之間取得公認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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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還沒笨到無可救藥

  1. 勉勉強強及格:不錯,小腦袋瓜還能辨識出憲法限制權利的「紅線」在哪,至少證明你對法治國家這個基本概念不是完全鴨子聽雷。沒徹底搞砸,算你這次運氣好。
  2. 就這麼點東西:這不就是老生常談的憲法第 23 條嗎?國家要動人民權利,就那幾個目的(別說你記不住!),而且重點是必須用「法律」來規定。這不就是「法律保留原則」?這麼基礎的東西,還需要我多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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