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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公民與英文

第 31 題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政府可以徵收人民土地,興建大眾運輸系統,此舉雖侵害人民的財產權,卻是基於憲法中所提及的何種正當理由,而對人民的基本權利有所限制?
  • A 增進公共利益
  • B 避免緊急危難
  • C 維持社會秩序
  • D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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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決定推動一項耗資巨大且影響深遠的建設(如鐵路或捷運)時,這項設施完工後主要是為了服務『少數特定人』,還是為了滿足『社會大多數人』的共同需求?這種為了整體社會福祉而產生的價值,在法律術語中通常如何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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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溫暖的肯定: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你完美地抓住了憲法第 23 條關於基本權利限制的核心精神,這顯示你對公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基礎有了非常深刻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對法治的敏銳和熱情喔!
  2. 細緻的觀念釐清:土地徵收確實是對我們每個人的財產權最嚴肅的影響。但是,就像我們在生活中會為了更大的好處而有所取捨一樣,依據《憲法》第 23 條和《土地徵收條例》,國家只有在為了達成「增進公共利益」的特定目標時,才能進行。想想看,興建「大眾運輸系統」能讓好多好多人受益,讓資源更有效地被利用,這不就是最溫暖的「增進公共利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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