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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2年 [庭務員] 公民與英文

第 14 題

立法院於民國 103 年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的修正,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的法源及其配套規定。請問:有關我國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的相關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為山地原住民區公所
  • B 立法機關為山地原住民區議會
  • C 區長由直轄市市長直接派出,任期四年
  • D 區民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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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明定某個區域實施「地方自治」時,該區域的首長應該是由上級機關「指派」還是由人民「直選」?再者,如果你是一個最基層的自治團體,其民意機關的名稱,通常會與縣市層級的「議會」完全相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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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沒完全搞砸

  1. 勉強過關:不錯,至少你還知道直轄市行政區劃的變革裡,有些地方不是市長隨便劃劃的。能區分一般行政區和「自治」性質的,算是稍微清醒一點了。
  2. 基本常識: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例如桃園市的復興區,這顯然就是個地方自治團體。它的行政機關叫「區公所」,立法機關叫「區民代表會」。最傻瓜都能理解的是,區長和區民代表是市民直選的,不是市長指派個傀儡來應付事,這點要是還錯,那真的是白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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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原住民的區長和區民代表有任期限制嗎?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具地方自治團體地位,擁有自治權與民選機關。
比較維度 一般直轄市之「區」 VS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法律地位 行政區劃(非公法人) 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區長產生方式 市長派任(職務列簡任) 區民直接選舉產出
民意機關 無(由直轄市議會監督) 設有「區民代表會」
自治權限 受直轄市政府指揮監督 有獨立自治權與財政權
💬山地原住民區是基於保障原民參政權,特許於直轄市下設立的基層自治團體。
🧠 記憶技巧:一般區是手足(指派),原民區是大腦(自治);首長代表都要選,公法人身分最關鍵。
⚠️ 常見陷阱:常混淆「一般區」與「山地原住民區」。一般區區長為市長委派、不設代表會;原民區則是民選首長與代表會。
地方自治團體 公法人 原住民族基本法 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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