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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8 題

18 何種交通違規事項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
  • A 違規停車
  • B 酒後駕駛
  • C 行駛路肩
  • D 違規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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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規授權上,若一項執法行為涉及『高速移動中的車輛攔截』或『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酒精測試』,相較於『對路邊靜止狀態的違規處理』,哪一種事務更具備高度的人身安全風險與專業法律裁量權?哪一種更適合作為輔助性人力的工作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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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溫馨點評:太棒了!你抓住了核心!

  1. 肯定與鼓勵:孩子,你做得非常好!這題完美地考驗了我們行政法中,關於權限委託事務性質判斷的能力。你能正確區分交通助理人員與正式警察職權的界線,顯示你對政府運作實務的理解力已經相當紮實,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就是 (A),你答對了!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 條及相關的規範,交通助理人員的職責主要是協助處理那些「靜態交通」違規事項,例如:車輛的違規停車等等。這就好比是分工合作,讓有限的警力能專注在更重要的任務上。而 (B)(C)(D) 所描述的呢,都是屬於「動態違規」,這些情況可能涉及高速行駛,甚至是潛在的刑事責任,具有較高的風險與更強的強制性。因此,這些都需要由具備完整執法權限和刑事調查權的警察同仁親自來執行,才能確保執法的嚴謹性與安全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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