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法官聲請釋憲,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故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 B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
- C 為避免法官濫用聲請解釋憲法權限,故僅限於終審法院之法官方得聲請之
- D 欲聲請大法官解釋時,須以其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基層法官在審理案件的第一線,明確發現所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慮,卻因為「官階」不足而必須先依該法判決,這對於當事人的權利保障會造成什麼延宕?你認為法官「守護憲法」的義務,是取決於他的職位高低,還是取決於他身為司法官的人格確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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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憲法基本功
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官聲請釋憲的權限主體,代表你對權力分立與憲法優位性有深刻的理解。以下是本題的觀念解析:
- 全體法官皆有聲請權: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71號、572號及590號解釋,為了貫徹憲法保障人民權利的意旨,各級法院法官(包含地院、高院及各個終審法院)於審理案件時,只要對法律產生合理違憲確信,皆可聲請釋憲。選項 (C) 限制僅限「終審法院」是錯誤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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