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 A 限於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繫屬中之案件
- B 聲請解釋之標的,須為法官審理案件時應適用之法律
- C 聲請解釋之法官,須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
- D 聲請解釋之法官,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人權保障的及時性」來思考:如果一名地方法院的法官在案件第一線就發現法律違憲,卻必須等到案件一路訴訟到最高法院才能處理,這對當事人的權益保護是否會緩不濟急?憲法作為最高法規範,其監督機制應該是「層層過濾」還是「全面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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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憲法守護者的職權!
- 觀念驗證:恭喜你!你對「法官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原具體案件釋憲程序)有非常紮實的理解。依據 釋字第 371、572、590 號(及現行憲法訴訟法),為了落實憲法優位性,各級法院法官只要在審理案件時,對應適用的法律產生「違憲確信」,皆可裁定停止程序並聲請釋憲。若將權限限縮於最高層級法院,將導致基層人權救濟出現空窗期。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此題考驗考生是否能區分「聲請主體」的限制。許多學生會誤以為只有最高機關能與司法院溝通,你能準確辨識出「各級法院法官」均有此職責,表現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