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法官聲請釋憲之要件,下列何者錯誤?
- A 限於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繫屬中之案件
- B 聲請解釋之標的,須為法官審理案件時應適用之法律
- C 聲請解釋之法官,須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
- D 聲請解釋之法官,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人權保障的及時性」來思考:如果一名地方法院的法官在案件第一線就發現法律違憲,卻必須等到案件一路訴訟到最高法院才能處理,這對當事人的權益保護是否會緩不濟急?憲法作為最高法規範,其監督機制應該是「層層過濾」還是「全面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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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道題目在考驗你對於「法官聲請釋憲(現稱憲法法庭裁判)」要件的精確掌握。你選了 (D),可能是誤將法官的權限當成了錯誤敘述。實際上,當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若認為所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慮,這就構成了一個先決問題(Preliminary question);為了確保裁判的合法性,法官「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解釋,因此 (D) 是正確的法定程序。 本題真正的錯誤在於選項 (A)。根據釋字第 371 號、572 號及 590 號解釋的意旨,聲請釋憲的權限並不侷限於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為了貫徹憲法保障人權的精神,**各級法院(包含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的法官,只要在審理案件時,對應適用的法律產生「合理的違憲確信」,都可以提出聲請。如果將權限限縮在終審法院,將導致基層法院法官被迫適用違憲法律,這是不符合憲政法治原則的。 這類題目在法學知識中屬於核心考點,難度適中,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被「法院層級」的刻板印象所誤導。建議在練習時,特別留意法律程序中「各級法院法官皆可聲請」這個關鍵點,並記住「具體理由」與「停止程序」是聲請時不可或缺的必備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