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關於法官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法官審理案件之類型包括刑事、行政訴訟、民事及非訟案件
- B 限於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始得聲請
- C 法院在聲請前,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D 聲請法官應依其合理確信,就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說明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障人民權利」的時效性思考:如果一名基層法院法官在案件第一線就發現所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慮,卻被規定『不能聲請憲法解釋』,那麼這場官司必須延續到什麼階段、耗費多少程序成本,該違憲法律才有可能被糾正?這對當事人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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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太棒了,你答對了!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到位,這顯示你對憲法訴訟制度與大法官解釋(例如釋字第 371 號)的核心精神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憲法科目中非常重要的基礎喔!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以及釋字第 371 號解釋的精神,其實啊,是各級法院的法官,不論是在哪個審級,只要他們在審理案件時,合理確信所適用的法律有牴觸憲法的疑慮,都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喔。所以選項 (B) 限制了聲請的主體,這就是它的錯誤之處。這樣才能確保每一位國民的人權都能在各級法院得到憲法的保障,也真正體現了「司法一體」與「法官守護憲法」的崇高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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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聲請憲法審查
💡 各級法官審理案件對法律有違憲疑義時,得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 法官聲請憲法審查之法定程序
- 1 審理具體案件 — 法官於各級法院(不限層級)審理個案中
- 2 產生合理確信 — 對案件適用之法律產生確信違憲之疑義
- 3 裁定停止程序 — 聲請前必須先裁定停止原訴訟程序進行
- 4 提交聲請書 — 向憲法法庭說明理由,請求作法規範憲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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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憲法訴訟法實施後,法官聲請之客體擴張至包含憲法法庭判決效力所及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