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關於法官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法官審理案件之類型包括刑事、行政訴訟、民事及非訟案件
- B 限於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始得聲請
- C 法院在聲請前,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D 聲請法官應依其合理確信,就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說明理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障人民權利」的時效性思考:如果一名基層法院法官在案件第一線就發現所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慮,卻被規定『不能聲請憲法解釋』,那麼這場官司必須延續到什麼階段、耗費多少程序成本,該違憲法律才有可能被糾正?這對當事人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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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太棒了,你答對了!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到位,這顯示你對憲法訴訟制度與**大法官解釋(例如釋字第 371 號)**的核心精神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憲法科目中非常重要的基礎喔!
-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以及釋字第 371 號解釋的精神,其實啊,是各級法院的法官,不論是在哪個審級,只要他們在審理案件時,合理確信所適用的法律有牴觸憲法的疑慮,都可以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喔。所以選項 (B) 限制了聲請的主體,這就是它的錯誤之處。這樣才能確保每一位國民的人權都能在各級法院得到憲法的保障,也真正體現了「司法一體」與「法官守護憲法」的崇高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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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聲請憲法訴訟
💡 各級法院法官認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比較維度 | 法官聲請 | VS | 人民聲請 |
|---|---|---|---|
| 聲請主體 | 各級法院法官 | — | 人民(受處分者) |
| 前置條件 |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 | 用盡審級救濟 |
| 審查客體 | 案件適用之法律 | — | 確定終局裁判及法律 |
| 法源依據 | 憲法訴訟法第55條 | — |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
💬法官係為預防適用違憲法律;人民係針對權利受損進行事後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