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關於法官聲請憲法法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法官審理案件之類型包括刑事、行政訴訟、民事及非訟案件
- B 限於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之法官始得聲請
- C 法院在聲請前,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D 聲請法官應依其合理確信,就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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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障人民權利」的時效性思考:如果一名基層法院法官在案件第一線就發現所適用的法律有違憲疑慮,卻被規定『不能聲請憲法解釋』,那麼這場官司必須延續到什麼階段、耗費多少程序成本,該違憲法律才有可能被糾正?這對當事人是否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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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精準考驗了你對我國違憲審查制度中「主體資格」的掌握度。你能迅速識破選項 (B) 的陷阱,代表你對釋字第 371 號解釋以來的核心法理非常熟悉。
各級法院法官均具備聲請權
在憲法訴訟的架構下,為了維護憲法作為最高法規範的地位,各級法院法官(包含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只要對所適用的法律產生憲法疑義,都得先行聲請解釋憲法。這並非最高層級法院法官的專屬特權,因此選項 (B) 的「限於」二字顯然錯誤。無論是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或非訟案件(如選項 A 提到的範圍),只要法官在個案審理中面臨法律違憲的疑慮,皆可發動此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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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聲請主體
法官聲請憲法訴訟
💡 各級法院法官認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得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 比較維度 | 法官聲請 | VS | 人民聲請 |
|---|---|---|---|
| 聲請主體 | 各級法院法官 | — | 人民(受處分者) |
| 前置條件 | 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 | 用盡審級救濟 |
| 審查客體 | 案件適用之法律 | — | 確定終局裁判及法律 |
| 法源依據 | 憲法訴訟法第55條 | — | 憲法訴訟法第59條 |
💬法官係為預防適用違憲法律;人民係針對權利受損進行事後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