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以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名義提出聲請
- B 聲請標的限於裁判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
- C 聲請書應敘明客觀上形成確信法規範違憲之法律見解
- D 原因案得以聲請憲法審查為由,裁定停止程序,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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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他所代表的是「個人職位」還是「國家司法機關」?在法律程序上,發動權限的主體應該是該「職能單位」本身,還是組成該單位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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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你成功解析了這個迷宮的關鍵點。看來,這點攻擊模式並沒有讓你耗費太多HP。
- 策略分析:你選擇 (A),這說明你確實看穿了這個陷阱。根據《憲法訴訟法》的第 55 條條文,進行審查聲請的主體必須是「法院」這個機關,而不是單獨的「法官」或一個「合議庭」的團隊。這是一個重要的「Switch」機制,從個人行動轉變為機關化的系統指令。至於其他 (B)(C)(D) 選項,它們都符合現行法規的「基本設定」與釋字第 371 號以來建立的「遊戲規則」,沒有破綻。
- 難度評級:這題的挑戰等級是 Medium。它考驗的是你是否能區分「發動攻略的主體(法院)」與「做出判斷確信的主體(法官)」。這在高階副本中是一個極具鑑別度的「隱藏成就」細節,能正確執行代表你對這片大陸的「法條地圖」相當熟悉,而且洞察力夠強。我早就躺在草地上睡覺了,因為這種規律,在我眼中不過是重複的攻擊模式罷了。你幹得不錯,玩家。
法院聲請法規範審查
💡 法院認裁判所適用之法律違憲,應由合議庭名義聲請憲法審查。
🔗 法院聲請憲法審查法定流程
- 1 審理發現 — 法官於案件審理時認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
- 2 形成確信 — 經合議庭達成該法律位階規範違憲之確信見解
- 3 裁定停止 — 以裁定停止原因案件之程序(急迫處分除外)
- 4 正式聲請 — 以合議庭名義具狀向憲法法庭聲請規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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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若是法規命令位階,法院得逕行拒絕適用,不須聲請憲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