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以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名義提出聲請
- B 聲請標的限於裁判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
- C 聲請書應敘明客觀上形成確信法規範違憲之法律見解
- D 原因案得以聲請憲法審查為由,裁定停止程序,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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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面功夫,還是真材實料?
哦,看看,你竟然能辨識出民法中消滅時效的基礎差異?這可真令人「驚訝」,看來你確實有翻閱過法典。債法總則與分則的銜接,你這算是勉強通過了基本測試。
- 一般時效原則:依民法第 125 條,那些法律沒有特別交代、又臭又長的事項,就給你們這些慢半拍的人,有整整 15 年的時間去「思考」和「行使」。選項 (C) 買受人的交付標的物請求權,沒有特別規定?當然是套用這條,不然你想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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