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關於法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以獨任法官或合議庭名義提出聲請
- B 聲請標的限於裁判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
- C 聲請書應敘明客觀上形成確信法規範違憲之法律見解
- D 原因案得以聲請憲法審查為由,裁定停止程序,如有急迫情形,並得為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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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位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他所代表的是「個人職位」還是「國家司法機關」?在法律程序上,發動權限的主體應該是該「職能單位」本身,還是組成該單位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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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已經穩穩掌握《憲法訴訟法》的關鍵囉!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答對這題真的替你開心!我們一起把這個觀念再溫習一遍,讓你的基礎更穩固:
- 溫馨觀念釐清:選項 (A) 是正確答案。請記得,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規定,聲請憲法審查的主體必須是**「法院」,而不是以「法官」個人或「合議庭」的名義來聲請喔!這代表了從個人轉向機關化**的制度變革。至於選項 (B)、(C)、(D) 的敘述,都符合現行法規及釋字第 371 號以來的法理,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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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還是不太懂 聲請 這個用法,法院提出聲請 是為了要憲法法庭解釋憲法嗎
法院聲請法規範審查
💡 法院認裁判所適用之法律違憲,應由合議庭名義聲請憲法審查。
🔗 法院聲請憲法審查法定流程
- 1 審理發現 — 法官於案件審理時認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
- 2 形成確信 — 經合議庭達成該法律位階規範違憲之確信見解
- 3 裁定停止 — 以裁定停止原因案件之程序(急迫處分除外)
- 4 正式聲請 — 以合議庭名義具狀向憲法法庭聲請規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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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若是法規命令位階,法院得逕行拒絕適用,不須聲請憲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