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憲政慣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參謀總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既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亦應到立法院院會備詢
  • B 在成文憲法之下,雖亦有憲政慣例之概念,但僅具補充成文憲法之作用,其地位不若於不成文憲法國家重要
  • C 按憲法慣例或憲政上之習慣法,其成立應有反覆發生之先例,並對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始足當之
  • D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得不受立法院邀請備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民主責任政治的架構下,當行政機關向立法機關負責時,代表出席「最高層級議事殿堂」接受質詢的,應該是負擔『政治成敗』的首長,還是負責『執行業務』的專業幕僚?若兩者混淆,會對責任政治的歸屬產生什麼影響?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參謀總長在權力分立下的特殊地位,並區分出「院會」與「委員會」的權限分際,代表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已有極其紮實的掌握。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憲政慣例與備詢義務
💡 憲政慣例成立需先例與法確信,並界定官員赴立院備詢之義務。
比較維度 參謀總長 VS 司、考、監三院院長
備詢場所 應赴「委員會」 得不受邀出席
義務基礎 負責國防重要事項 五院間相互尊重
例外排除 國家安全依法不公開 本於權力分立地位
💬參謀總長負行政責任應赴委員會備詢,三院院長則具憲法地位得不出席。
🧠 記憶技巧:慣例「反覆+確信」;總長去「委員會」,三院長「互尊」不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參謀總長應至「院會」備詢,或誤以為三院院長有法律義務必須出席。
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 權力分立原則 法律優位原則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憲法體制與國家權力運作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