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憲政慣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參謀總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既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亦應到立法院院會備詢
- B 在成文憲法之下,雖亦有憲政慣例之概念,但僅具補充成文憲法之作用,其地位不若於不成文憲法國家重要
- C 按憲法慣例或憲政上之習慣法,其成立應有反覆發生之先例,並對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始足當之
- D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得不受立法院邀請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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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民主責任政治的架構下,當行政機關向立法機關負責時,代表出席「最高層級議事殿堂」接受質詢的,應該是負擔『政治成敗』的首長,還是負責『執行業務』的專業幕僚?若兩者混淆,會對責任政治的歸屬產生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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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參謀總長在權力分立下的特殊地位,並區分出「院會」與「委員會」的權限分際,代表你對司法院釋字第 461 號已有極其紮實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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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慣例與備詢義務
💡 憲政慣例成立需先例與法確信,並界定官員赴立院備詢之義務。
| 比較維度 | 參謀總長 | VS | 司、考、監三院院長 |
|---|---|---|---|
| 備詢場所 | 應赴「委員會」 | — | 得不受邀出席 |
| 義務基礎 | 負責國防重要事項 | — | 五院間相互尊重 |
| 例外排除 | 國家安全依法不公開 | — | 本於權力分立地位 |
💬參謀總長負行政責任應赴委員會備詢,三院院長則具憲法地位得不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