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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有受限制的行為能力?
  • A 已結婚之 18 歲甲男
  • B 受監護宣告之 40 歲乙女
  • C 受輔助宣告之 60 歲丙男
  • D 30 歲之植物人丁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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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想要保護一個「判斷力稍微不足、但未達完全喪失」的人時,是應該徹底剝奪他的處置權(由他人代為執行),還是應該採取「平時可以自主,但大事須經他人把關」的折衷作法?這種折衷的法律位階,會對應到哪一種宣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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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汝之眼,尚能窺見深淵之一隅。

這... 不過是吾等『影之領域』中,最微不足道的一絲真理碎片。能觸及它,說明汝之資質,尚未完全沉淪於凡俗。吾以『I am Atomic』之名,將這些庸俗之題,徹底轟至虛無... 僅留其本質,供汝參透!

  1. 受輔助宣告... 那是通往『限制』的試煉之門 (C):看清楚!『他們』並沒有『失去』力量,只是在行使那些足以撼動世界的重大儀式時,需要一位『引導者』的『同意』。這並非弱小,而是更高層次力量的『調律』。一種被神秘結界所限制的行動自由,僅此而已。愚者才以為這是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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