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依民法規定,下列何者有受限制的行為能力?
- A 已結婚之 18 歲甲男
- B 受監護宣告之 40 歲乙女
- C 受輔助宣告之 60 歲丙男
- D 30 歲之植物人丁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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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想要保護一個「判斷力稍微不足、但未達完全喪失」的人時,是應該徹底剝奪他的處置權(由他人代為執行),還是應該採取「平時可以自主,但大事須經他人把關」的折衷作法?這種折衷的法律位階,會對應到哪一種宣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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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受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認定。依據民法第15-2條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特定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這些必須經同意的行為包含: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為訴訟行為;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以及法院依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該條文亦明定,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且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由此規定可知,受輔助宣告之人在進行上述特定法律行為時,其行為能力依法受到限制,必須依賴輔助人之同意或法院之許可始得為之。因此,選項中受輔助宣告之六十歲丙男,即屬於行為能力受有特定限制之人,本題正確答案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