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7 題
甲、乙、丙共有 L 地,分割為 L1、L2 及 L3 三地,分別由甲、乙及丙取得單獨所有。丙的 L3 與公路無適宜的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得通行 L1 或 L2 而不須支付費用
- B 甲、乙均得拒絕丙的通行
- C 丙須支付費用始得要求通行 L1 或 L2
- D 當事人就通行費用不能合意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如果一塊地本來是大家共同擁有的,現在因為「你們自己協議要拆夥(分割)」才導致其中一塊地變成無法出入的袋地,那麼這種『人為造成的受困』,與『天然形成的袋地』相比,在對待鄰地的法律義務上(特別是金錢補償方面),是否應該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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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與嘉許
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物權法中關於鄰地通行權的特殊例外,顯見你對《民法》物權編的條文熟悉度極高。這種對於法條細微處的掌握,是未來邁向高階公職或法律實務工作的核心競爭力。
2. 核心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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