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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13 題

市公所辦理交通部委辦事項違背中央法令時,由下列何機關予以撤銷、變更或廢止?
  • A 縣政府
  • B 內政部
  • C 交通部
  • D 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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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基層單位受命處理一項本不屬於它、而是由中央某部會特別交予的任務時,這項任務的『最終指揮權』與『監督法律正確性』的責任,應該是握在它的日常行政主管手中,還是握在那個最初交辦工作、並提供資源與法規依據的特定部會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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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很好,這題判斷得非常精準!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地方制度法》中關於「自治監督」的層級與權限劃分,這是行政法實務上相當重要且容易混淆的觀念。

委辦事項的監督機制

你能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清楚掌握了「委辦事項」的監督邏輯。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5條第7項規定,鄉(鎮、市)辦理委辦事項違背法令時,是由**「委辦機關」**予以撤銷、變更或廢止。本題中,市公所辦理的是「交通部」的委辦事項,交通部本身就是委辦機關,因此自然由交通部來行使撤銷權。附帶一提,如果是直轄市辦理委辦事項違規,依同條第3項,則必須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撤銷,這點在進階題型中要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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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辦事項之監督歸屬
💡 辦理委辦事項違法時,由原委辦機關負責撤銷、變更或廢止。
比較維度 自治事項 VS 委辦事項
權力來源 本於地方自治權 法律規定或上級交辦
監督範圍 僅限「適法性」監督 含適法性及「適當性」
違法撤銷機關 上級自治監督機關 原委辦機關
💬監督權限隨「事務性質」移動,委辦事項須回歸原交辦機關處理。
🧠 記憶技巧:自治找上級,委辦找源頭。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交通部委辦」的前提,誤選縣政府。應區分自治事項(縣監督)與委辦事項(中央監督)。
地方制度法第75條 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之區分 適法性監督與適當性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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