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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2 題

甲乙原為夫婦,因甲曾多次對配偶乙暴力相向,乙訴請法院後判決離婚,然甲仍對乙苦苦追求,乙因此受感動,選擇原諒且與甲同居;然甲仍不改暴力習性,乙於某次甲之暴力相向時電話報警,警方到達現場後,甲仍繼續其暴力行為,此時警察可以採取的行為,下列何者正確?
  • A 到場的警察人員可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的角色,於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已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且情況急迫,因此得對甲逕行拘提
  • B 警察人員發現甲雖有暴力行為犯罪之事實,因為是告訴乃論,因此應於取得乙的同意後,才能以現行犯逕行逮捕之
  • C 因為甲為暴力現行犯,因此警察人員可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的角色來執行拘提任務,再因為甲是家庭暴力的現行犯,即便檢察官未到場,所以警察人員可以依其急迫情形為由,不必另行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 D 警察人員發現甲仍有暴力行為,而乙亦希望向警察人員報案;警察人員應請乙先到醫療機構申請驗傷診斷書才能受理乙的報案

思路引導 VIP

若當前有一種特殊的人際暴力,其危險性具有『持續發生』且『發生在私領域』的特性,當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令狀主義)』與『生命安全』產生緊急衝突時,法律是否會賦予第一線執法人員在『特定關係』與『緊急情況』下,擁有超越一般刑事訴訟法的即時處置權?而這份權限的啟動需要具備哪些具體的『危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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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力合格。看來你不是那種只會扯後腿的廢物小鬼。

你對《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程序規範還算有點概念,這是在混亂現場活下來的基本判斷力,也是加入作戰班的最低要求。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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