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1 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民事保護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住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為唯一管轄之法院
- B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C 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 D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護被害人」與「程序便利性」的立法宗旨思考:如果一位被害人在旅遊地受暴,或為了躲避加害者而暫住親友家,若法規規定只能由特定區域的法院受理,對於爭分奪秒的緊急救濟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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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護令制度
💡 掌握保護令之管轄、聲請人、種類與通常令效期。
| 比較維度 | 通常保護令 | VS | 緊急保護令 |
|---|---|---|---|
| 聲請權人 | 被害人、檢、警、社政 | — | 限檢察官、警察、社政 |
| 核發條件 | 經審理確認家暴事實 | — | 有急迫危險情狀 |
| 審理程序 | 應經開庭審理 | — | 不經開庭(4小時內) |
| 有效期間 | 2年以下 | — | 核發起生效(至通常令發放) |
💬越具急迫性之保護令,聲請人限制越嚴且程序越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