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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1 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民事保護令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住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為唯一管轄之法院
  • B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 C 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 D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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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保護被害人」與「程序便利性」的立法宗旨思考:如果一位被害人在旅遊地受暴,或為了躲避加害者而暫住親友家,若法規規定只能由特定區域的法院受理,對於爭分奪秒的緊急救濟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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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保護令制度
💡 掌握保護令之管轄、聲請人、種類與通常令效期。
比較維度 通常保護令 VS 緊急保護令
聲請權人 被害人、檢、警、社政 限檢察官、警察、社政
核發條件 經審理確認家暴事實 有急迫危險情狀
審理程序 應經開庭審理 不經開庭(4小時內)
有效期間 2年以下 核發起生效(至通常令發放)
💬越具急迫性之保護令,聲請人限制越嚴且程序越簡化。
🧠 記憶技巧:管轄地三選一、權利人四方齊、通常令期二載。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管轄法院僅限「被害人」所在地,或混淆緊急保護令不含被害人聲請。
家庭暴力防治法 民事訴訟法管轄 行政警察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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