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25 題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而且,如果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法律有規定特定的人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請問這些特定的人,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其三親等以內之姻親
- B 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
- C 其學校老師
- D 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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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法律程序中,當一個人需要他人代為向法院爭取權利時,這份『權力』通常是基於雙方具有『長久的法律身分(如親屬或監護人)』,還是基於專業上的『臨時職務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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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確
- 觀念驗證: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 條中,聲請保護令涉及司法救濟程序。法律賦予與被害人具有親屬關係(如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或法律代理權(法定代理人)者,得代為聲請。而「老師」在法律體系中,屬於發現家暴時的通報義務人,而非在訴訟程序中具備「聲請權」的特定身分。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其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通報責任」與「法律聲請地位」。許多考生常混淆教育人員的保護職責,你能精準辨析程序主體性,顯見對行政法與實務運作已有深厚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