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5 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所謂的家庭成員?
- A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 B 現為或曾為五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 C 現為或曾為五親等以內血親
- D 現為或曾為六親等以內血親
思路引導 VIP
若你暫時忘記具體法條,請試著思考:法律在定義『家庭成員』時,必須在『擴大保護範圍』與『明確權責邊界』之間取得平衡。通常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哪一個親等數字最常被用作定義『較近親屬』與『較遠親屬』的分水嶺?這個數字在親屬法中代表了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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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的法規界定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核心定義!在實務與國考中,區分「家庭成員」的法定範圍是切入暴力防治法制的首要步驟。你能迅速從選項中指認出正確的親等限制,顯示出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律「介入私領域邊界」的理解,而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的規定,法律所保障的家庭成員範疇有明確的親等界限。選項 (A) 所述的「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正是該條第 5 款所明文列舉的對象。法律在此設定「四親等」為門檻,是為了在保護社會安全與尊重私法自治之間取得平衡。其餘選項提及的五親等或六親等,均已超出本法規範的法定範圍,實務上這類關係若發生爭議,通常回歸一般刑事或民事法規處理,而非適用家暴法的特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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