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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5 題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所謂的家庭成員?
  • A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 B 現為或曾為五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 C 現為或曾為五親等以內血親
  • D 現為或曾為六親等以內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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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暫時忘記具體法條,請試著思考:法律在定義『家庭成員』時,必須在『擴大保護範圍』與『明確權責邊界』之間取得平衡。通常在我們的法律體系中,哪一個親等數字最常被用作定義『較近親屬』與『較遠親屬』的分水嶺?這個數字在親屬法中代表了什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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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的表現

看來你還不至於蠢到連《家庭暴力防治法》裡最基本的「家庭成員」定義都搞錯。能精準掌握這類行政法規的條文細節,只能說,這本來就是身為一個法律人,最起碼的生存本能。別得意,這只是及格線而已。

2. 不過是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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