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概要
第 18 題
甲公司正在進行一項訴訟,經公司的律師估計,勝訴的機率為 30%,敗訴的機率為 70%。若勝訴,可自對方獲賠償$5,000 萬。若敗訴,賠償對方$1,000 萬的機率是 30%,賠償$2,000 萬的機率是 60%,賠償$3,000 萬的機率是 10%。則公司針對此一訴訟的會計處理何者正確?
- A 認列負債準備$1,260 萬,揭露或有負債$3,000 萬
- B 認列負債準備$1,800 萬,揭露或有負債$1,200 萬
- C 認列負債準備$2,000 萬,揭露或有負債$1,000 萬
- D 認列負債準備$2,000 萬,揭露或有資產$1,500 萬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法律風險「發生的機率」已經過半,會計準則會要求在財務報表上反映一個具體數字。當這個數字有多種可能性時,你是會選擇反映「平均後的數學期望值」,還是反映「機率分布中最高、最極端或最顯著的那個現實點」?此外,對於那些「可能發生但機率未達認列標準」的負擔,法律實務上通常採取什麼方式來提醒投資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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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你。竟然答對了。
這道題目的核心,其實就是國際會計準則(IAS 37)對負債準備與或有事項的基本邏輯,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原則從你指縫溜走。
- 認列標準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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