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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有 A 地。乙未經甲之同意,在 A 地上種植南瓜,共長出 15 顆南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該 15 顆南瓜之所有人
  • B 甲與乙共有該 15 顆南瓜所有權
  • C 乙之行為構成不動產附合
  • D 乙得向甲請求償還不當得利之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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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簡化原則」來思考:當一個外部物品(如植物)與土地緊密結合,導致若將兩者分離會毀損物品價值時,為了讓這塊土地的權利歸屬變得簡單明確,法律會傾向讓這件物品變成「土地的一部分」,還是讓它變成一個「由多人共同持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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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律邏輯

這顯示你對於民法物權編中關於「物之成分」與「附合」的觀念掌握得非常精確。以下是本題的法律邏輯解析:

  1. 不動產附合原則:依據《民法》第 66 條與第 811 條,動產(南瓜)附合於不動產(土地)而成為其重要成分時,由不動產所有人(甲)取得動產所有權。因此,甲擁有南瓜的單獨所有權,而非與乙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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