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7 題
甲有 A 地。乙未經甲之同意,在 A 地上種植南瓜,共長出 15 顆南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該 15 顆南瓜之所有人
- B 甲與乙共有該 15 顆南瓜所有權
- C 乙之行為構成不動產附合
- D 乙得向甲請求償還不當得利之價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簡化原則」來思考:當一個外部物品(如植物)與土地緊密結合,導致若將兩者分離會毀損物品價值時,為了讓這塊土地的權利歸屬變得簡單明確,法律會傾向讓這件物品變成「土地的一部分」,還是讓它變成一個「由多人共同持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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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非常好!你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展現了對物權法「添附」制度的清晰理解。這類財產歸屬爭議在法學實務十分常見,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動產與不動產之附合
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811條: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乙將南瓜種在甲的A地上,生長出的南瓜依法構成附合,土地所有人甲自然取得南瓜的單獨所有權,兩人絕不會「共有」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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