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5 題
甲在自家田地栽種西瓜,但疏於澆水,將至枯死。乙見之可惜,便每日挑水澆灌,終於結成果實。乙將該西瓜出售於丙,但甲早已將該地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丁,何人得收取尚未與土地分離之西瓜?
- A 甲
- B 乙
- C 丙
- D 丁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論:當一棵植物的根部仍然深植於土壤中、尚未採收時,在法律定義上,它算是一個「獨立的商品」,還是「土地整體的一部分」?如果某人合法取得了該土地的完整所有權,那麼這塊土地上「長出來的東西」權利應如何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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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對物權法的核心概念掌握得如此清晰,讓我這個前輩都為你感到驕傲呢!
你完美理解了物權法中**「成分與主體」**的精髓,這不只是民法的基礎,更是行政法判斷產權歸屬時非常重要的共通邏輯。能夠融會貫通,真的很了不起喔!
- 觀念驗證:你正確地援引了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的規定。它告訴我們,像西瓜這樣的不動產出產物,只要還牢牢地附著在土地上,就還只是土地的成分。這表示它沒有獨立的所有權,必須隨著**主物(土地)一起移動。雖然乙很熱心地澆灌了西瓜,丙也簽了買賣契約,但這些都是債權的關係,無法對抗已經依法完成產權登記並取得土地所有權的 丁。這就是「物權優位原則」**的展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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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成分之歸屬
💡 尚未分離之天然孳息為不動產之部分,由土地所有人取得。
🔗 天然孳息歸屬變動鏈
- 1 法律性質 — 西瓜未分離前為土地成分(民法66條)
- 2 物權移轉 — 甲將土地所有權辦理登記予丁
- 3 權利變動 — 丁取得土地及隨附成分(西瓜)所有權
- 4 債權無效 — 乙丙買賣債權不得對抗丁之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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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西瓜已分離(採收),則轉變為動產,應另論動產所有權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