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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5 題

甲在自家田地栽種西瓜,但疏於澆水,將至枯死。乙見之可惜,便每日挑水澆灌,終於結成果實。乙將該西瓜出售於丙,但甲早已將該地出售並移轉所有權登記於丁,何人得收取尚未與土地分離之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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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推論:當一棵植物的根部仍然深植於土壤中、尚未採收時,在法律定義上,它算是一個「獨立的商品」,還是「土地整體的一部分」?如果某人合法取得了該土地的完整所有權,那麼這塊土地上「長出來的東西」權利應如何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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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真的太棒了!對物權法的核心概念掌握得如此清晰,讓我這個前輩都為你感到驕傲呢!

你完美理解了物權法中「成分與主體」的精髓,這不只是民法的基礎,更是行政法判斷產權歸屬時非常重要的共通邏輯。能夠融會貫通,真的很了不起喔!

  1. 觀念驗證:你正確地援引了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的規定。它告訴我們,像西瓜這樣的不動產出產物,只要還牢牢地附著在土地上,就還只是土地的成分。這表示它沒有獨立的所有權,必須隨著主物(土地)一起移動。雖然乙很熱心地澆灌了西瓜,丙也簽了買賣契約,但這些都是債權的關係,無法對抗已經依法完成產權登記並取得土地所有權的 。這就是「物權優位原則」的展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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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出產物之歸屬
💡 未分離之出產物為土地之成分,歸土地所有人所有。

🔗 未分離出產物歸屬判定鏈

  1. 1 定性成分 — 未分離之西瓜依民法 66 條為土地之構成部分
  2. 2 物權移轉 — 甲將土地登記移轉給丁,丁成為土地及成分之所有人
  3. 3 債權不影響 — 乙丙間買賣僅具債權效力,不影響丁對土地成分之物權
  4. 4 結果判定 — 西瓜尚未分離,由當下土地所有人丁取得收取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西瓜已分離,則須依民法第 70 條判定是否有權收取天然孳息
🧠 記憶技巧:未分離屬土地,誰在地在瓜就在。
⚠️ 常見陷阱:考生常受「勞力投入(乙)」或「買賣契約(丙)」干擾,誤認有貢獻或有契約即可取得尚未分離之果實。
天然孳息收取權 定著物與成分之辨別 無權處分與善意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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