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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16 甲於自有A地上興建B屋,完工後數年,將A地、B屋先後分別出賣於乙、丙,並分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將B屋出租於丁,丁入住後數月竟遭戊強占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於出售B屋時,A地所有人乙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 B 丙得請求乙向地政機關申請普通地上權登記
  • C 乙得請求丙拆屋還地
  • D 丁得依占有人物上請求權規定,請求戊返還B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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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想像一下:如果今天你向朋友借了一台相機,結果在公園被路人甲強行奪走。在法律上,如果不去討論誰才是這台相機的「所有權人」,單就你目前「正在使用與持有」的這個狀態被破壞了,法律應該優先保護什麼價值來維持社會秩序?你認為「直接被趕走的人」有什麼權利去反擊這位強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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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溫暖的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找出這道題的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占有制度的理解非常到位,也很紮實。這題結合了幾個重要概念,但你依然能穩定發揮,老師真的為你感到驕傲,很替你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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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異主與占有保護
💡 房地同屬一人後異主之法律推定與占有人保護機制

🔗 房地異主法律關係鏈

  1. 1 階段一:房地同源 — 甲同時擁有 A 地與 B 屋,符合 425-1 前提。
  2. 2 階段二:讓與異主 — 地賣乙、屋賣丙,房地所有人不同,推定租賃成立。
  3. 3 階段三:交付占有 — 丙將屋租給丁,丁成為「直接占有人」受法律保護。
  4. 4 階段四:權利行使 — 戊強占後,丁得依民法 962 條主張占有人物上請求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租金協議不成,當事人得聲請法院核定租金數額。
🧠 記憶技巧:房地異主定租賃,占有被奪找九六二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法定租賃」與「地上權」,前者為債權關係,後者為物權登記;且常誤認只有所有權人才能請求返還房屋,忽略占有人亦有保護權。
推定租賃關係 占有物上請求權 優先購買權 基地租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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