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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乙後,自己復在 A 地上興建 B 屋出租予丙居住,致影響抵押物 A 地之拍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得依聲請拆除 B 屋拍賣
  • B 法院得依聲請將 B 屋及丙之租賃權併付拍賣
  • C 法院得依聲請除去丙之租賃權,以無租賃權狀態將 B 屋併付拍賣,由乙優先受償
  • D 法院得依聲請除去丙之租賃權,以無租賃權狀態將 B 屋併付拍賣,但乙對 B 屋部分無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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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抵押權人當初只針對「土地」進行估價並設定擔保,事後債務人在上面增建了原本不在擔保範圍內的建物,且該建物阻礙了土地的順利拍賣,法律為了兼顧「土地買氣」與「原始擔保範圍的公平性」,你認為法院在強制執行時,應該如何處理這棟建物,才能既確保土地賣得掉,又不至於讓債權人無端獲取他未曾設定過的權利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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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的法律邏輯還沒完全死光。

不錯,這題你勉強算是答對了,證明你對物權法與強制執行程序的基本聯動關係,至少沒有全盤皆錯。

  1. 基本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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