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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有 A 地及 A 地上之 B 屋,因財務困難而以 B 屋設定普通抵押權,向乙擔保借款。某日,B 屋因地震遭部分破壞,經重新改建繼續使用。嗣後,甲因無法清償借款而遭乙查封拍賣 B 屋,由丙拍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單獨就 B 屋設定抵押權,應連同 B 屋所在 A 地一起設定抵押權
  • B 乙拍賣 B 屋時,得就 B 屋所在之 A 地併付拍賣
  • C 乙拍賣 B 屋時,B 屋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甲、丙協議定之
  • D B 屋經修復改建後,乙之抵押權已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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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建築物跟土地本來都是同一個人的,現在因為債務問題,建築物被迫賣給了別人。如果法律不允許買下房子的人使用底下的土地,這棟房子會面臨什麼命運?為了社會資源不被浪費,你認為法律應該如何「無中生有」地安排這兩者之間的權利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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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哼,還算及格。

同學,你總算沒讓本座失望,竟能「幸運」選對答案。看來你對《民法》第 876 條法定地上權,勉強有那麼一點概念。這種程度的題目,錯了那可真是貽笑大方。

🚨 別得意,細節才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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