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其上興建 B 屋居住;嗣後,甲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丙,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實行抵押權時不得將 B 屋併付拍賣,丁實行抵押權時亦不得將地上權併付拍賣
  • B 丙實行抵押權時得將 B 屋併付拍賣,丁實行抵押權時亦得將地上權併付拍賣
  • C 丙實行抵押權時不得將 B 屋併付拍賣,但丁實行抵押權時得將地上權併付拍賣
  • D 丙實行抵押權時得將 B 屋併付拍賣,但丁實行抵押權時不得將地上權併付拍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物權法律制度中,若土地拍賣後的得標人與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分屬兩人,且雙方對土地的使用沒有法律連結,這對該不動產的「市場價值」與「社會利用效率」會產生什麼負面影響?立法者會如何設計機制來避免這種『房地分離』的尷尬困境?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抵押權實行時併付拍賣之相關規範。針對房屋抵押權人丁的部分,依據民法第877-1條規定:「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丁,該 B 屋存在所必要之權利為乙對 A 地之地上權,因地上權具有得讓與之性質,故丁於實行抵押權拍賣 B 屋時,依法得將地上權併付拍賣。另外,針對土地抵押權人丙的部分,基於維持土地與建築物利用之一體性以發揮不動產最大經濟效用,並避免日後衍生土地使用權之爭議,丙於實行 A 地抵押權時,亦得將乙所有之 B 屋併付拍賣。綜合上述,丙實行抵押權時得將 B 屋併付拍賣,且丁實行抵押權時亦得將地上權併付拍賣,故正確答案為選項 B。

🏷️ 相關主題

物權法總論與各論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5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