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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甲將 A 地設定地上權於乙,供乙在其上興建 B 屋居住;嗣後,甲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丙,乙將 B 屋設定抵押權於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實行抵押權時不得將 B 屋併付拍賣,丁實行抵押權時亦不得將地上權併付拍賣
  • B 丙實行抵押權時得將 B 屋併付拍賣,丁實行抵押權時亦得將地上權併付拍賣
  • C 丙實行抵押權時不得將 B 屋併付拍賣,但丁實行抵押權時得將地上權併付拍賣
  • D 丙實行抵押權時得將 B 屋併付拍賣,但丁實行抵押權時不得將地上權併付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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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物權法律制度中,若土地拍賣後的得標人與建築物的所有權人分屬兩人,且雙方對土地的使用沒有法律連結,這對該不動產的「市場價值」與「社會利用效率」會產生什麼負面影響?立法者會如何設計機制來避免這種『房地分離』的尷尬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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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官方提供的標準答案!這道題目深入探討了物權法中「併付拍賣」的複雜機制,能答對代表你對民法第 877 條與第 877-1 條的條文邏輯已有初步掌握。

建物抵押權之併付拍賣(丁側)

首先,關於丁(B 屋抵押權人)的部分較無爭議。依據民法第 877-1 條,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時,法院拍賣建築物抵押物,如其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該權利應併付拍賣;抵押權人對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償權。這一點在選項 (B) 與 (C) 中是一致的,也是維持法律關係安定性的重要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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