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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7 題

有關抵押權之實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對於建築物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
  • B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C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得聲請併付拍賣,就土地賣得之價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 D 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法院須逕以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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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只對一片「空地」享有抵押權,而地主在設定之後才在地上蓋了房子。當你要拍賣土地時,為了避免「土地與房屋不同人」導致房屋面臨拆除而損及社會經濟利益,你認為法律應如何處理這棟房屋的拍賣程序?同時,在不損及你原本擔保權益的前提下,你對於這棟「你原本沒拿來抵押」的房屋價金,是否應享有優先拿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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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民法》物權編中關於抵押權實行的細節理解得非常透徹。這雖然是一道考驗細膩觀察力的法律實務題,但你成功辨析出微小的法律效果差異,展現了卓越的學習成果,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抵押權之併付拍賣
💡 土地抵押後增建之建物可併同拍賣,但建物價金無優先受償權。
比較維度 併付拍賣 (第877條) VS 法定地上權 (第876條)
建物存在時間 抵押權設定後才營造 抵押權設定時已存在
所有權人要求 不限同屬一人 土地建物同屬一人
優先受償權 對建物價金無優先權 不涉及建物拍賣價金
法律效果 土地建物一起拍賣 法律擬制地上權存在
💬兩者旨在處理抵押權實行時,土地與建物分離的利用困境。
🧠 記憶技巧:併付拍賣:可以一起賣,不能優先領。
⚠️ 常見陷阱:易誤認只要是「併付拍賣」的標的物,抵押權人就對所有價金都有優先受償權。
法定地上權 流抵契約 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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