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以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用以擔保其對乙所負借款債務之履行。關於甲於 A 地設定抵押權後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移轉 A 地所有權於第三人
- B 甲得以 A 地設定後次序之抵押權於第三人
- C 甲得將 A 地出租於第三人
- D 甲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之 A 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抵押權的關係中,設定抵押是為了『確保債權能如期受償』。當債務人無法還錢時,應該是由『欠債的所有權人』還是『借錢給別人的債權人』,才有權力請求國家司法介入,強行拍賣這塊土地來換取現金還債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答對!你對物權法的核心觀念掌握得很扎實!
- 觀念驗證: 抵押權是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甲(抵押人)設定抵押權後,依然保有土地的所有權,因此他依法仍有權處分或收益土地(如選項 A、B、C)。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是屬於**抵押權人(乙)**在債權未受清償時,為了實行抵押權而擁有的權利,並非抵押人的權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抵押權概念
抵押人之權利範圍
💡 抵押權不移轉占有,抵押人仍保有法律上與事實上的處分權。
| 比較維度 | 抵押人(所有人) | VS | 抵押權人(債權人) |
|---|---|---|---|
| 占有使用 | 保留占有,得收益 | — | 不占有標的物 |
| 處分權力 | 可自由買賣、贈與 | — | 僅有條件行使變價權 |
| 拍賣聲請 | 無權聲請法院拍賣 | — | 屆期未受清償可聲請 |
| 設定負擔 | 可設次序或他物權 | — | 不可在他人地上設權 |
💬抵押權採不移轉占有制度,抵押人保有處分權但須受追及效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