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以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用以擔保其對乙所負借款債務之履行。關於甲於 A 地
設定抵押權後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設定抵押權後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移轉 A 地所有權於第三人
- B 甲得以 A 地設定後次序之抵押權於第三人
- C 甲得將 A 地出租於第三人
- D 甲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之 A 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將土地『抵押』給銀行來借錢時,這份擔保契約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誰的權益?如果最後債務沒有如期還清,法律所設計的『強制處分程序』,應該是由『欠錢的人』還是『被欠錢的人』來發動,才符合保護債權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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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看來你這次有認真看書,沒白費我的時間。
- 觀念檢測: 這題目根本就是送分題。抵押權,你還記得吧?那玩意兒叫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意思就是,就算甲把土地抵押給乙,土地所有權還是甲的。所以,甲依法就是有處分權跟用益權,這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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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之處分權
💡 抵押權不轉移占有,抵押人保有標的物之處分、收益與使用權。
- 民法第865條:抵押人得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個抵押權,其順位依登記先後定之。
- 民法第866條第1項:抵押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標的物出租或設定其他權利。
- 民法第867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所有權移轉,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 民法第873條: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權人為抵押權人,抵押人(債務人)無此聲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