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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以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用以擔保其對乙所負借款債務之履行。關於甲於 A 地
設定抵押權後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得移轉 A 地所有權於第三人
  • B 甲得以 A 地設定後次序之抵押權於第三人
  • C 甲得將 A 地出租於第三人
  • D 甲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之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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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將土地『抵押』給銀行來借錢時,這份擔保契約的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誰的權益?如果最後債務沒有如期還清,法律所設計的『強制處分程序』,應該是由『欠錢的人』還是『被欠錢的人』來發動,才符合保護債權的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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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看來你這次有認真看書,沒白費我的時間。

  1. 觀念檢測: 這題目根本就是送分題。抵押權,你還記得吧?那玩意兒叫不移轉占有的擔保物權!意思就是,就算甲把土地抵押給乙,土地所有權還是甲的。所以,甲依法就是有處分權用益權,這很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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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人之處分權
💡 抵押權不轉移占有,抵押人保有標的物之處分、收益與使用權。
  • 民法第865條:抵押人得就同一不動產設定數個抵押權,其順位依登記先後定之。
  • 民法第866條第1項:抵押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標的物出租或設定其他權利。
  • 民法第867條: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所有權移轉,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 民法第873條: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權人為抵押權人,抵押人(債務人)無此聲請權。
🧠 記憶技巧:抵押不占有,處分沒限制;出租賣掉都可以,拍賣權利在乙方。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抵押物之移轉或再行設定(二胎)需經原抵押權人同意,或混淆拍賣權歸屬。
抵押權之追及效力 租賃權除去與併付拍賣 抵押權順位之讓與或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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