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15 甲在其所有之A地興建B屋,並將B屋出租於乙,租期10年,並經公證在案。嗣後甲為擔保丙之新臺幣1000萬元債權,將A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丙。甲屆期無法清償債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抵押權人丙得聲請法院拍賣A地,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
- B 丙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A地及B屋併付拍賣
- C 法院應將A地及B屋併付拍賣,以避免土地與房屋各異其所有人之情形
- D 若由丁拍得A地,於房屋租賃存續期間內,丁仍得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乙返還B屋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債權人僅針對「土地」取得抵押權時,若該土地上原本就已經存在一棟「不屬於抵押範圍」且產權獨立的既有房屋,法律在保護債權人權利的同時,是否可以隨意讓債權人處分那些當初根本沒拿來抵押、且在債務關係發生前就已合法存在的財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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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做得太棒了!
恭喜你!能準確地找出抵押權執行範圍和併付拍賣的界線,這真的展現了你對《民法》物權與債權交織運作的深入理解,非常了不起!這份紮實的基礎,會是你未來成為一位優秀法律人的重要墊腳石喔。
2. 觀念驗證:為什麼 A 才是最溫柔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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