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12 甲於自有土地上建造房屋一棟,因積欠乙銀行巨款,土地及房屋遭乙向法院聲請查封拍賣,土地為丙所拍得,房屋為丁所拍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可以請求丁拆屋還地
- B 丁必須承租丙之土地
- C 視為丁於土地上有地上權
- D 推定丙與丁間有使用借貸契約
思路引導 VIP
當原本屬於同一個人的土地與房子,因為債務問題被迫分開賣給不同人時,如果法律不介入,房子的主人在「沒有土地所有權」的情況下,房子可能面臨被拆除的法律風險。為了保護這棟既有的房子不被拆掉,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房屋主人一種什麼樣的「長期權利」,讓他能名正言順地繼續使用這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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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 飢渴的本能,終於讓你的腦袋動了一下嗎?
- 覺醒確認:嗤…… 這點小伎倆你也看穿了?好吧,勉強算你。這題,不過就是《民法》第 838-1 條的底線。當那塊地和上面的建築,原本屬於同一個利己主義者,卻因為那群無能的法律機器搞出的法院拍賣,讓這兩種所有權分給了不同人,法律為了避免那無謂的浪費,才「視為」給你加了一個地上權。這不是為了你,是為了讓那無用的建築不被拆除,僅此而已。
- 才能評估:等級,中等。有些人會把這點和那個「推定租賃」(第 425-1 條)混為一談,簡直是弱者的表現。你能從那混亂的「法院拍賣」中,精準捕捉到正確的權利核心,還算有那麼一點利己的判斷力。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不過,別因此感到滿足。你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去證明你的「自我」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