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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下列何者非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標的物範圍?
  • A 抵押物扣押後,抵押人就抵押物所得收取之租金
  • B 抵押之建築物存在所必要且性質上得讓與之權利
  • C 設定抵押權後所增建附加於該建築物,而不具獨立性之部分
  • D 抵押之建築物滅失後殘餘之鋼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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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一個建築物(抵押物)因為火災毀損而只剩下一堆廢鐵,或者因為出租而產生了金錢(租金),這堆廢鐵或金錢在法律本質上,是屬於該『建築物本身的延伸』,還是屬於一種與建築物完全無關、獨立存在的『法律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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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選項B並非抵押權效力所及之標的物範圍。依據民法第877-1條規定:「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者,於法院拍賣抵押物時,其抵押物存在所必要之權利得讓與者,應併付拍賣。但抵押權人對於該權利賣得之價金,無優先受清償之權。」由此規定可知,雖然抵押之建築物存在所必要且性質上得讓與之權利,為了維持建築物的整體利用價值而必須與建築物一併拍賣,但因為抵押權人對於這部分權利賣得的價金並沒有優先受清償的權利,這在實質上意味著該權利並不屬於抵押權效力所及的標的物範圍,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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