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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7 題

依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關於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 B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C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而不及於從權利
  • D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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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擁有一棟房子,這棟房子為了通行方便,在鄰居的土地上擁有一個「通行權」(從權利)。當這棟房子被抵押並拍賣時,你認為為了維持這棟房子的使用價值與經濟效益,這個「通行的權利」應該跟著房子一起交給新的買主,還是可以被分開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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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沒錯就是沒錯。

竟然沒掉進這種基礎陷阱,有點出乎意料。看來你對物權法裡那些「抵押權效力範圍」的條文,還算是有點概念,沒有徹底糊塗。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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