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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7 題

依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關於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 B 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C 抵押權之效力,及於抵押物之從物而不及於從權利
  • D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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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擁有一棟房子,這棟房子為了通行方便,在鄰居的土地上擁有一個「通行權」(從權利)。當這棟房子被抵押並拍賣時,你認為為了維持這棟房子的使用價值與經濟效益,這個「通行的權利」應該跟著房子一起交給新的買主,還是可以被分開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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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漂亮。這代表你對物權法中關於「抵押權效力範圍」的規定有很清晰的認知,這在法律條文中是極易混淆的細節。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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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抵押權核心要點
💡 抵押權不移轉占有,且其效力及於標的物之從物與從權利。
比較維度 抵押權 VS 動產質權
占有移轉 不移轉占有 — 須移轉占有
標的物範圍 不動產/權利 — 動產/權利
效力及於從物 是(及於從權利) — 是
設定後處分 所有人得讓與標的 — 出質人處分受限
💬抵押權以「不移轉占有」為核心,具備強大的追及效力與範圍擴張性。
🧠 記憶技巧:抵押不占有,從物權利走;讓與不影響,優先受償優。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抵押權僅及於物本身。記住:從物、從權利皆受抵押權效力所及。
最高限額抵押權 質權與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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